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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4 新闻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旗下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昆山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

 

 

各建设、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准确地发布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省、苏州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昆山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 山 市 建 设 局

  二○○七年二月一日

 

抄 报:任雪元副市长

抄送:市监察局、开发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

打字:王 亮                校核:周栋彪              共印:100份

 

昆山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准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省、苏州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应当在市建设局指定媒介上发布,市建设局指定媒介为昆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zbtb.kscein.gov.cn)和昆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大屏幕。

    第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报名、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日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以及对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提供招标公告文本及拟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书面及电子资料、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告文本及拟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书面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报我市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发布及报名时间为五个工作日,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招标公告内容中必要合格条件应与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八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应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第九条  发布的招标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1.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2.与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不一致的。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2.违反第三条的规定,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3.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4.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市监察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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