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走进惠诚 | 新闻动态 | 业务领域 | 惠诚律师 | 惠诚机构 | 惠诚文化 | 在线咨询
  惠诚视点
 农村自建房流转法律问题  08-23
 律师说法:侵犯“阳光权”…  07-22
 包工头私自叫人帮工而受伤…  06-24
 夫妻一方卖房 买方可以撤…  06-24
 各种情况下离婚房产如何分…  06-22
  建筑房地产热点
 住建部修订“园林城市申报…  08-23
 重庆“楼裂裂”案两主犯获…  08-23
 村民房屋因妨碍改造建设遭…  08-23
 两部委规定副科级以上插手…  07-27
 “黑白股东”之争引发离奇…  07-20
  建筑房地产案例
 北京楼市新政后首例解除购…  08-23
 中国首例集体退房诉讼案判…  08-23
 江苏审结“国十条”新政退…  08-23
 河南一雇员建房不慎摔伤 …  08-23
 买房者交完定金消失4年  07-28
  法律法规
 江苏出台成品房装修标准  07-22
 关于印发《昆山市建设工程…  06-24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  06-24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06-22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房地产案例
 
中国首例集体退房诉讼案判决
 
发布时间:2010.08.2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开发商做决策的时候,不仅要注意到房地产系统内的风险,同时还要注意到房地产系统外的风险,如房产新政,包括税收、还有加息等金融手段的风险。”上海市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跃平表示,“要做好风险的模型分析。就像交通阻塞模型分析一样,要‘空转’,各种情形都要估计到。”

  杜跃平讲这番话不是无的放矢。杜跃平代理了87户“水岸蓝桥”业主针对开发商大华集团的诉讼,另有3位律师共代理了10户业主。两个原告的诉请基本相同:要求法院确认解除购房合约。法院采取的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

  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做出该案的第一例判决:准许解除预售合同;购房者除依照条款承担总房价款3%的赔偿外,承担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这是中国第一例集体诉讼退房案。法院将在10月1日前把其他涉及该案的各户业主诉讼全部做出判决。“水岸蓝桥”的开发商大华集团也表示将按判决退还房款。据估计,败诉的大华集团将退还约1.5亿元购房款。

  补充条款惹的祸

  如果不是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水岸蓝桥”团退案的89位原告业主或许就没有退房、胜诉的可能。

  89位业主多是在2005年春节前后买的房,当时单价约13000元/平方米,后来最低跌到约8000元/平方米,现在不到10000元/平方米,大致相当于降价30%。这批购房者的预售合同中有个“补充条款第三条”:“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该条款在房价高涨时有利于避免购房者频繁退房,但没有考虑到房价暴跌后的反作用:在相关业主看来,既然购房合同赋予了他们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提出退房符合合同规定,不属于“无理由退房”。由于合同没有约定“自身原因”,因此退房时无需向开发商说明理由。

  从2005年6月起购房者开始“找说法”。在数度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11月,“水岸蓝桥”51名业主联合声明: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并称暂缓缴纳按揭月供。此举当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被称为“团退风潮”;2005年12月,购房者于交房期限前向开发商递交了解约书面通知,并陆续恢复了银行按揭还款,寻求与开发商争议的司法解决。

  蹊跷的是,开发商没有利用合同赋予的救济手段。在收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30日内,开发商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此举即视为对此无异议。开发商存在的程序失误被购房者拿来证明其接受合约解除的事实。

  当然,开发商也不是那么不动脑筋。据了解,后来“水岸蓝桥”合同里的“补充条款第三条”悄然消失了。

  被告解释“霸王合同”

  今年4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先就大华集团是否正式得到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展开了争辩,随后转入法庭辩论。法官提问:“根据补充条款第三条,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没有起诉,是否意味着自动解除?”

  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对该条款提出了独特的解释:“‘补充条款第三条’是对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限制型约定,事关‘违约条件和违约责任的承担’,而合同解除的权利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我公司。”

  换言之,如今购房人无论因何原因均不可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提出,即为单方面违约;提出解约而违约的原告在赔钱后,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并称合同已“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在合同中的权利”。

  胡钦福律师是上海市政府律师资源团的成员,在信访办接待了水岸蓝桥业主之后成了八户人家的代理律师。他认为购房合同已经解除,因此,诉请不是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而是就此向大华讨要退款及利息。他报出的数字预先扣除了3%的总房价款。

  “当事人行使了解约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胡钦福表示。

  “该条款并没有说提出解除合同即有权解除,仅仅是说承担赔偿责任,赔钱。”大华代理律师、集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崔鸿祥称。他承认“合同对当事人违约采取了比较严格的做法,限制当事人不要轻易违约。”

  而原告律师则认为:被告方签订的是其制定好的合同,没考虑到房价下跌时的风险;况且,法律上没有“提出权”的概念。既要赔又要继续履约,这样解释是“霸王合同”。

  大华方面在庭审中还表示:“自身原因”要讲个明白,但对一位原告介绍的“自身原因”则以“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而拒绝接受。

  法院判决余波未了

  如今法院判决的退房程序是:购房者在判决生效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办妥注销当日,大华公司返还购房款(扣除3%的赔偿)。此外,案件受理费双方各付一半。

  这引起了原告方的异议。“解除合约应该从2005年11月起算,之后的巨额银行利息是大华方面拖延退房造成的,为什么让我们承担?”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他们将就利息损失、诉讼费等与开发商继续讨说法。按照一套房子贷款七成来算,每月银行利息要四五千,算来这笔钱也在五万元上下。

  按照当前判决,退房者们除了要交房价3%的罚金,纠纷期间每套房子平均4万多元的按揭利息、一半诉讼费、律师费、资金占用的损失……每套房子的成本达到10余万元,还不算上一年奔波、四处活动的精力。这表明,诉讼不是解决此类纠纷成本最低的办法。

  “退房有三种:一种是合同有约定,由法院、仲裁委来判,我们是第一例;第二种是合同没有约定的,无理由退房,那是不对的。”杜跃平表示,“但协商解决是最好的。金地集团某楼盘、还有嘉定新城某楼盘,遇到类似情况就是和购房者协商解决的。开发商前期有利润,让利于民也是应该的。”

  在他看来,大华集团在去年6月份刚开始跟购房者协商的时候,没有利用当时房价下跌有限的机会做到这一点。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90048 E-mail: wxy@hc-ls.com
地图:点击查看 邮编:215300 苏ICP备10097400号 提供技术支持:wei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