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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后浙江首例房产纠纷案判决
 
发布时间:2010.07.0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新国十条”房产新政出台后,由于首付比例、贷款条件等的变化,引发诸多房产纠纷。

    在多起诉讼以调解告终后,温州苍南县法院昨天有了浙江省内的首例判决,称“国务院关于房贷调控政策的出台,并不必然导致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与适用‘情势变更’规定的条件不符,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了购房者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交付定金次日新政出台

    今年4月16日,即房产新政出台前一天,苍南的吴先生与陈女士订立一份商品房转让定金协议书,约定陈女士将其位于杭州滨江区的一套商品房卖给吴先生,转让价92万元,同时还应付陈女士办理的按揭82万元,共174万。

    据悉,陈女士这套房屋是按揭购房,到2011年7月后方能交付,取得商品房和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权属证书。在此之前,仍由陈女士还按揭,陈女士在取得权属证书后应及时协助过户。当天,陈女士收取吴先生的定金10万元,双方还约定于4月30日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然而,就在次日,“新国十条”发布,规定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这样,吴先生在2011年办理房屋过户后将无法办出按揭。

    新政未致交易无法继续

    与陈女士协商退还定金不成后,吴先生将其诉至苍南县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在庭审中,吴先生的代理律师余乃盛称,此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即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则原有合同显失公平,这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

    陈女士则认为,国家政策并未导致交易不能实际履行。吴先生购房时需要支付她的按揭贷款,吴先生如不能一次性付清,可以陈女士的名义继续交付按揭贷款。国家政策出台对原、被告间的交易毫无影响,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余乃盛说,“当然也可以一次性全额付清,但我们没这个能力;或者以对方名义继续付按揭,但这样的话,产权将一直在陈女士名下,风险太大。”

    苍南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在定金合同中约定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按期支付余下的按揭,原告也明知在2011年10月30日前不能取得房产权证,调控政策出台并不必然导致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交易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原告主张的事实与适用“情势变更”规定的条件不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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